以眼还眼这一原则最早出自《旧约全书·申命记》,在那里它被表述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Deuteronomy 19:21)这个原则在古代的法律体系中也有体现,尤其是在《汉谟拉比法典》中。
《汉谟拉比法典》是由古巴比伦王汉谟拉比在大约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汇编,它是楔形文字法典的集大成者,也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之一。这部法典中包含了“以眼还眼”的原则,体现了古巴比伦社会中的一种报复性正义观念。
在古代社会,法律和秩序的维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样的平衡原则,即一个人受到的伤害应当与其施加给别人的伤害相等。这种报复性的正义观是早期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它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公正的看法和对行为规范的期待。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这种直接的报复原则逐渐演变为了更加复杂和成熟的司法体系。现代社会强调的是法治和公平审判,而不是单纯的报复。“以眼还眼”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影响着现代法律中关于惩罚和赔偿的规定。
例如,在一些刑法规定中,犯罪者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会通过相应的罚款、赔偿或者刑罚来进行补偿。虽然现代社会不再支持直接的报复行为,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平衡正义的理念仍然体现在法律的实施之中。
“以眼还眼出自哪个法典”的答案是,《汉谟拉比法典》中体现了这一原则,并且它也在《旧约全书·申命记》中有所记载。这一原则在古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在现代社会中则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间接体现。